記者在劉樹森提供的“借還款統計”中注意到,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恒盛國際及其關聯賬戶的“還款額”比“借款額”多1000余萬元。記者還注意到,2009年8月7日,泰安睿正達貿易有限公司曾以轉賬支票的形式向劉樹森在泰安商業銀行的賬戶轉入195萬元,同日,該筆錢又從劉樹森的賬戶轉至其他賬戶。劉樹森說,自己對此款項根本不知情,懷疑是謝芳一手操控的。然而,就是這195萬元卻成了原告提供法院的借款證據。
對于這些存在的疑點和問題,劉樹森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一、二審法院均未采信。
另外,一審中,左風剛還向法院提供銀行轉賬憑證16份以證明出借事實,金額共計643萬元,而金龍除借款協議和借據外并未提供其他證據。最終,恒盛國際、劉樹森夫婦由于沒有提供相反的有利證據而一審敗訴,恒盛國際就兩案分別提出上訴。
但在兩案的二審庭審中,恒盛國際作為上訴人,向二審法院山東省高院提交了公司賬簿,目的是為了證明已經按照謝芳指令還清了借款。但該賬簿僅被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多筆借款關系。最終山東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判決書上看,里面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說清楚。恒盛國際的賬簿應該是很重要的證據,法官應該認真核實。”山東省公安廳一位從事多年經偵工作的警官告訴記者:“這兩個案子確有訴訟欺詐之嫌。”
就此,記者曾多次聯系泰安中院和山東高院,欲核實其中一些細節,但均遭拒絕。
審理重證據輕調查
省檢察院立案審查
從轟動全國的吳英案,到溫州企業主跑路事件,民間借貸似乎一直游走在鋼絲繩上。而如今,民間借貸領域正日益成為訴訟欺詐的重災區。
據了解,訴訟欺詐一般又被稱為稱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訴訟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通過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從而占有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虛假訴訟集中發生在民間借貸、離婚分割財產等民事糾紛中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訴訟欺詐在全國多個省份時有發生。以江蘇省為例,2010年1月至今年4月,全省共查辦民事虛假訴訟案件266件,其中查辦民間借貸、貸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虛假訴訟案件109件,占查辦虛假訴訟案件總數的40%。
“虛假訴訟有上升的趨勢,不僅嚴重損害了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如中小企業可能因為一起虛假訴訟而面臨破產的危險,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給司法公信力帶來嚴重損害。”山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告訴記者,我國現行刑事法律沒有把虛假訴訟列入犯罪行為。發現虛假訴訟后,大多僅是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悔過、罰款或拘留,如此低的法律成本讓不少欺詐行為人有恃無恐。
對于如何認定訴訟欺詐,山東省公安廳的警官表示,按照公安部門的辦案邏輯,在法院受理后,要想通過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并認定訴訟欺詐的可能性基本沒有。即使接到當事人的舉報,公安部門也往往不會立案,尤其是這種經過兩審判決的案子。
“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過程中往往重證據、輕調查。即使進入二審或者再審程序,法院如果要糾正存在訴訟欺詐的案件,無異于扇了自己一個耳光,所以法院不情愿糾正。”這位警官還表示,從目前我國的法律實踐考慮,要查明訴訟欺詐的事實就要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以恒盛國際的借貸糾紛為例,就是要在山東省檢察院決定抗訴之后,再由其交公安機關就欺詐行為立案偵查。
據悉,劉樹森在二審判決后已經向山東省檢察院申訴,山東省檢察院已經決定,就恒盛國際與左風剛、金龍借款合同糾紛案立案審查。
為防范訴訟欺詐,部分學者在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曾經提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虛假訴訟的防范、審查和制裁制度,對于可能發生虛假訴訟的情形,民訴法應該賦予法院更多的主動調查權,同時在對虛假訴訟的制裁方面,民訴法要進一步強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