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九)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十)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臺并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財政部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總結脫鉤工作、一業多會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逐步推開的意見)
(二十四)通過修訂或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中央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維護全國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長效機制。(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組織開展機構編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中央編辦會同財政部、法制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薦性標準體系。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1項)
(一)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并基本完成投資體制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三)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
(四)基本完成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工作。(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