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減少、合并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出臺并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并組織實施。(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八)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九)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一)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二)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
(十三)出臺并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臺并實施新的現金管理制度。(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財政部會同國資委、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見)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法制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七)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后評估和糾錯制度。(法制辦、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