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我國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執法機關,掌握著國家賦予的諸多權力,理所當然地要忠于憲法和法律,一切執法活動都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公安民警在執法活動中應該徹底轉變與憲法精神相違背的陳規舊制,在公安執法活動中要以憲法基本原則為指導,牢固樹立人權、民主、法治的觀念,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
在當前公安事業發展的新時期,要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能力、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還要加強公安機關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我國已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因此,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權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是實現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公安機關必須加快構建執法監督體系,既要接受國家監督,也要接受社會監督,既要加強外部監督,也要完善內部監督。其中,公安執法接受人大的監督是憲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重要權力,公安機關應自覺對黨委、人大和政府負責,認真履行公安機關的職能,積極完成各項公安保衛任務,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堅決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一方平安。
作為基層公安機關,在新形勢下,我們面臨著極大的挑戰,依憲行政,加快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才能適應當前群眾對公安執法的新期待、新要求,才能實現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才能真正實現和諧警民關系。
□福鼎市公安局副局長 陳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