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因私人恩怨,為報復泄憤故意放火案件,對被告人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2011年9月2日15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在福鼎市桐城街道兔子場遇見高某某,以高某某曾帶人到其家鬧事為由討要說法,二人發生扭打后被人勸開。當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彭某某為報復,在福鼎市桐城街道龍津路一小巷內,將汽油裝入一撿拾的“快步氨基酸”玻璃飲料瓶,并將一破布塞在玻璃瓶口,后竄至福鼎市桐城街道五里牌太姥大道某號高某某所經營的麻將館前,點燃裝有汽油的飲料瓶并扔向麻將館放火,致麻將館前遮陽布及停在該處門前的一輛電動車不同程度燒壞,后因滅火及時,未造成嚴重后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為報復泄憤,采用投擲燃燒汽油瓶的方式放火,放火地點為人員密集區域,且周圍有電線、遮陽布等易燃物品,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放火罪。考慮到被告人彭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