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5日,上海游客周某、宋某、邵某、黃某、劉某一行到崳山島旅游,在當地導游小王介紹的餐廳就餐后,邵某拿起放置在二樓前陽臺的吉他進行彈唱,由此結識6名蘇州游客。當日晚22時許,邵某提議放孔明燈,五名上海游客、兩名蘇州游客及一名當地村民遂在二樓前陽臺一起放飛六盞孔明燈。孔明燈放飛后不久,中灶村村民蔡某的漁具存放棚突發大火。根據福鼎市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燒毀福鼎市崳山鎮中灶村某號、某號民房墻體及兩者之間的簡易搭蓋漁具棚等,直接財產損失為28萬元。
火災事故發生后,怒火中燒的村民將燃放孔明燈的游客團團圍住,不讓其離島。崳山鎮司法所及時介入組織調解,因受損方要求的賠償款過高而無法達成協議。司法所遂將相關材料移送至福鼎法院太姥山法庭,法庭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決定進行訴前調解以徹底熄滅受損村民的怒火。通過告知雙方訴訟風險并分析矛盾糾紛的起因及可能形成的結果,促使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受損村民獲得17.8萬元補償款。據悉,補償款已全額到位。
(通訊員:福鼎法院 朱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