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因方便、時尚受到不少年輕人青睞,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暴利,非法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這類所謂的“上頭電子煙”被添加了管制精神藥品,其實是穿上了“偽裝衣”的新型毒品。近日,順昌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涉毒案件并當庭宣判。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間,被告人小嚴多次將認為含有或實際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出售給小桐、小金等人,收取毒資人民幣6000元,獲利1000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嚴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具有累犯、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小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依托咪酯,一種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狀物質,為非巴比妥類靜脈短效催眠藥。2023年10月1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將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非法吸食、走私、販賣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處理。和其它毒品相比,依托咪酯對大腦和神經系統的危害更大,吸食者極易形成依賴。長期大量濫用會出現脾氣暴躁等影響人的情緒、思維和意志行為的精神障礙,一旦超出身體耐受范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小嚴為牟取利益多次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給他人,違反國家毒品監管制度,嚴重影響濫用者個人健康及家庭和社會穩定,最終受到了刑事處罰。 廣大青少年朋友務必要提高警惕,切勿盲目追求新奇和刺激,認識到“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堅決對毒品說“不”,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做到認識毒品、拒絕毒品、遠離毒品、抵制毒品,勿貪圖一時快感,以身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