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國際合作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合作。 第五十五條【情報信息交流和執法合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情報信息交流和執法合作。 國務院公安部門應當加強跨境反有組織犯罪警務合作,推動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建立警務合作機制。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邊境地區公安機關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構建立跨境有組織犯罪情報信息交流和警務合作機制。 【解讀】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化問題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問題,很多有組織犯罪不僅針對本國公民實施,也針對外國和外國人實施,甚至跨境向其他國家蔓延,有組織犯罪的成員也往往不限于某一國家。僅靠一個國家的力量打擊有組織犯罪遠遠不夠,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努力進行合作。 預防和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合作需要依靠各國間信息情報交流以及執法部門的銜接配合。我國當前辦理跨國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方面尚存在一定不足,主要包括:與其他締約國之間情報信息交流有限,部門之間配合不夠密切,國內既有相關立法與《公約》有關執法合作的規定銜接不夠完善,缺乏開展執法合作的專門的犯有組織犯罪機構不足等。 《公約》作為當前世界上針對跨國有組織犯罪方面著眼建立全球合作機制的第一個綜合性法律文獻,其中關于執法合作與情報信息交流的規定為我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國際情報信息交流與執法合作提供國際法層面依據。在中央層面,公安部門作為開展有組織犯罪調查的主要辦案機關,應當加強跨境反有組織犯罪警務合作,推動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建立警務合作機制。在地方層面,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邊境地區公安機關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構建立跨境有組織犯罪情報信息交流和警務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