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線索處置】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有組織犯罪線索收集和研判機制,分級分類進行處置。 公安機關接到對有組織犯罪的報案、控告、舉報后,應當及時開展統計、分析、研判工作,組織核查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統一歸口管理】有關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時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或者接到對有組織犯罪的舉報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等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開展調查】公安機關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調查措施。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解讀】實踐經驗表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一般都會經歷一個由小到大、由惡到黑的漸進過程。因此,在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時,應當延續掃黑除惡的工作要求,堅持“打早打小”,防止黑惡勢力“做大做強”。對有組織犯罪的及時懲治離不開對相關線索的高度重視和認真核查。第二十四條所確立的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收集、研判和處置機制,是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基礎和前提。規定有組織犯罪線索的上述機制,有利于及時收集有組織犯罪線索,促進有組織犯罪線索價值的發揮,加強對有組織犯罪線索處置的監督,實現對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有效管控。 對于有組織犯罪線索,公安機關進行研判后應當作出相應的處置。其一,組織核查,即對相關犯罪線索進行審查,審查的目的在于確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則應立案,并開展后續的偵查工作。其二,移交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包括以下情況:(1)不符合管轄規定,即犯罪線索所展示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屬于公安機關或本地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2)不符合立案條件,即經過核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移交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如需要給予行政處理,可依法移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