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協助、配合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第八條【舉報機制】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解讀 在犯罪偵查過程中,協助和配合行政機關開展具體工作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有組織犯罪的影響涉及方方面面,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也需要社會各界的協助與配合。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指出,掃黑除惡“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在實質上提出了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要堅持一體化協作理念,不僅公檢法機關、監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參與其中,宣傳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銀行、登記中心、村委會、居委會等單位,以及受有組織犯罪侵害或對有組織犯罪知情的民眾都應該參與其中,宣傳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銀行、登記中心、村委會、居委會等單位,以及受有組織犯罪侵害或對有組織犯罪知情的民眾都應該參與其中,形成強大合力。但不可否認的是,部分犯罪組織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或通過“保護傘”的幫助,在當地形成了強大的控制力,普通群眾乃至單位對其存在恐懼感,對參與到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心懷疑慮,故反有組織犯罪法將協助和配合有組織犯罪作為單位和個人的一項義務規定下來,并規定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以解除其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