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一套表單位 1.普查底冊中的單位,在普查登記階段搬遷或未能找到,應如何處理? 答: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23年12月31日,時點指標以12月31日時的狀態為準。在普查登記階段搬遷的單位,單位所在地應填寫2023年12月31日的實際地址,并由該地址所在的普查小區)負責普查登記(建筑業單位除外)。未能找到的單位,普查底冊核查情況填寫“5-找不到且無法電話聯系”。 2.對于實地未找到、只能通過電話聯系到單位負責人的單位,應如何填表? 答:應詢問單位的實際經營地,由實際經營地所在普查小區的普查員上門調查,現場采集普查表數據。對于確實無固定經營場所、能正常繳納增值稅的單位,可將注冊地視同其實際經營地,由注冊地所在縣級普查機構組織調查,但要按照方案要求,標記為“無固定場所單位”,留存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的證明材料和繳納增值稅的證明材料。不得僅憑電話溝通即代填普查表。 3.信息通信技術應用和數字化轉型情況(611-8表)中03指標“通過上述數字化轉型取得的營業收入”,由哪個專業負責審核?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研究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有關工作”專題會議要求,調整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審核驗收有關分工,信息通信技術應用和數字化轉型情況(611-8表)中03指標“通過上述數字化轉型取得的營業收入”由相關專業司負責本專業數據的審核驗收,即工業司負責工業法人單位,投資司負責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貿經司負責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調查中心負責服務業法人單位,以及除金融部門負責的普查單位以外的金融業法人單位。 二、個體經營戶 1.個體經營戶遷出或者遷入的情況怎么處理? 答:不論是全面調查層還是抽樣調查層的個體經營戶,在單位清查之后遷出的,應在個體經營戶抽樣調查表(612表)的“A經營狀態”選擇“9 其他(如轉為企業)”,結束調查;在單位清查之后遷入樣本普查小區的,應在小程序端按照規則進行“新增”處理。 小程序端“新增”規則是:(1)非樣本普查小區(只調查全面調查層的普查小區)不允許新增個體經營戶;(2)經過“二次抽樣”的樣本普查小區不允許新增個體經營戶;(3)如果樣本普查小區在某個(些)專業被抽中,則只允許新增這個(些)專業的個體經營戶;(4)新增的個體經營戶應一律歸入抽樣調查層,無論遷入前是否屬于全面調查層。 2.如果在普查登記時發現單位清查中個體經營戶主要業務活動填報有誤,怎么處理? 答:按照“如實填報普查資料”的原則,在普查登記時應當有錯糾錯,將單位清查中的填報錯誤按照實際情況進行修正。 3.全面調查層在個體經營戶抽樣調查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設定全面調查層的目的在于降低方差、提高總體估計精度,并非為了定義個體經營戶的類別或區分個體經營戶的重要性。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全面調查層和抽樣調查層個體經營戶,堅持數據質量第一原則,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 4.個體經營戶在單位清查時沒有營業執照,普查登記時已經辦理了營業執照,應當在小程序端哪里進行說明? 答:小程序端置灰的單位清查預制數據不必更新,應在小程序端的附加字段如實填寫更新信息。